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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条款和条件

维多生产解决方案部

1.定义
用这些术语来说
“协助 “是指公司同意向您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任何安装、支持或其他辅助工作或服务。
“公司 “是指并包括可能向您销售货物的以下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Inc.、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GmbH、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Ltd、Camera Dynamics Sarl、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Inc、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KK 和 Videndum Production Solutions Pte Ltd。
“合同 “是指贵方与公司之间根据本协议所列条款和条件供应货物的协议。
“货物 “是指根据合同提供的所有产品和设备。
“集团公司 “是指作为 Videndum plc 子公司的任何公司。
“您/您的 “指您,即合同项下的货物买方。

2.供应基础
2.1 公司应根据公司接受的订单供应货物,乙方应根据订单购买货物。 一旦下单购买货物,即视为您已接受这些条件,排除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其他通信中规定或提及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2.2 下订单后,即表示您承认,除公司书面声明外,您不依赖任何已经作出或可能作出的有关订单的声明。

3.价格和付款
3.1 所有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运费和其他可能适用的税费。
3.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最低订单价值为 100 美元($100.00)。
3.3 订购时未付款的,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付款。 如果未在到期日付款,除所有其他补救措施外,公司还可暂停履行合同及与贵方签订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或向贵方收取利息(判决前和判决后),利息按相当于不时适用的最高法定利率的日利率计算。

4.报价
除非另有说明,任何报价的有效期仅为 30 个日历日,并可在 30 个日历日到期前随时撤回。

5.规格
本公司保留在必要时更改货物规格的权利,以符合法规或法律要求,或在本公司合理认为此类更改不会对您所表达的要求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

6.合规性
您有责任获得所有许可,并遵守所有必要的法律要求,以便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国家进口和经营货物。

7.发货和交付
7.1 公司将尽合理努力按约定日期或任何日期计划交货,但交货日期不能保证,交货时间也不是合同的关键。
7.2 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将按其选择的方式将货物送达您指定的地址。 运费由您承担。
7.3 如果公司未能交付任何一批货物,贵方无权就任何剩余货物终止合同。

8 标题和风险
8.1 货物的风险应在货物从本公司所在地发运时转移给乙方,如果货物由乙方收取,则应在乙方从本公司收取货物时转移给乙方。
8.2 在本公司或集团公司(视情况而定)收到贵方全额付款(现金或清算资金)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给贵方:
8.2.1 根据合同;以及
8.2.2 根据公司与您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以及
8.2.3 根据您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
8.3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您之前,您应
8.3.1 作为公司的受托人持有货物;
8.3.2 将货物与贵方持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以便随时识别货物是公司的财产;
8.3.3 不得移除、污损或遮盖货物上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识别标记或包装;
8.3.4 保持货物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并自交货之日起为货物投保全价险;
8.3.5 如果乙方受到第 13 条所列任何事件的影响,应立即通知公司;且
8.3.6 向公司提供公司可能不时要求的与货物有关的信息、
但您可以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或使用货物。
8.4 如果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之前,乙方受到第 13 条所列任何事件的影响,或本公司合理地认为任何此类事件即将发生并相应地通知乙方,那么,只要货物没有被转售或不可撤销地并入另一产品中,且不限制本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本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交付货物,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货物,本公司可进入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处所、在不限制公司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交付货物,如果乙方未能及时交付货物,公司可进入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货物的任何场所收回货物,乙方特此允许公司将货物从其所附的任何其他物品上拆下。
8.5 在本公司根据第 8.4 条有权要求乙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本公司也可随时以集团公司代理的身份要求乙方交付所有权由该集团公司持有的货物(”GC 货物”),如果乙方未能及时这样做,本公司可进入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存放 GC 货物的任何处所,以收回这些货物,乙方特此允许本公司将这些货物与它们所附着的任何其他物品分离。
8.6 本公司可在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后,将第 8.4 和或 8.5 条的利益转让给任何集团公司。

9 返回

您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仔细检查货物,并在交货后 7 个日历日内将任何缺陷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建议您如何处理货物。
9.2 如果贵方未按照第 9.1 条的规定将任何缺陷通知公司,则视为贵方已接受货物。 公司仅接受已根据第 9.1 条通知公司缺陷的故障货物退货。
9.3 公司只接受原包装未开封的非故障货物的退货。 如果您希望退货,必须在收到货物后 7 个日历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将通知您如何处理货物。 所有非故障货物的退货将收取行政和手续费,金额为向您收取的货物价格的 25%,以较高者为准。 贵方将负责向公司交付货物的费用,并在货物归还公司之前继续负责货物的保险。

10 次援助
10.1 公司可应您的要求向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协助。 此类协助的费用应作为货物应付价款的附加费用。
10.2 公司可使用其雇员以外的人员提供协助。
10.3 如果援助涉及将公司指定人员借调给贵方,他们应接受贵方的指导、管理和控制。 贵方应对此类人员执行的所有任务负责,公司对此类人员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任何工作不满意不承担任何责任。 尽管如此,如果在合同期间的任何时候,这些人员的表现或行为证明不能令人满意,公司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供贵方可以接受的替代人员。
10.4 您应确保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与协助有关的业务许可、执照或同意书。 在为公司员工获得工作签证和许可证方面,贵方应提供公司认为合理的协助。
10.5 乙方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障公司指定人员在乙方场所工作时的健康和安全,并应确保乙方的所有设备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操作规范。
10.6 任何属于乙方的设备,凡由公司指定人员使用的,无论是在乙方的办公场所还是在其他地方,其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公司不对此类设备的安全或安保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知识产权
11.1 与货物以及公司提供的任何插图、图纸和其他文件相关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
11.2 公司提供的所有计算机程序、软件或固件均以在指定机器上使用的非排他性、可撤销许可的方式提供,贵方应予以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进一步复制或泄露给任何其他方。
11.3 您不得移除、涂抹、删除、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更改贴在货物上的商标和/或商品名称,本公司主张其控制其商标使用的全部权利。
11.4 您不得直接或间接联系公司的任何供应商和/或制造商,以寻求与货物相关的任何商号或商标或专利(如有)的许可。
11.5 若发现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应立即通知公司。

12 责任限制与免除
12.1 对于合同或任何附属合同项下的任何间接损失和/或费用,包括收入、利润或合同损失,或因疏忽、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附带、间接、特殊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12.2 本公司就任何合同对贵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的最大责任总额,不论是根据任何赔偿、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疏忽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均以贵方根据该合同应支付的价款为限。
12.3 本协议或任何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排除或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一方因欺诈或因其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责任,或任何其他责任,只要此类责任在法律上不得排除或限制。

13 终止
如果您 (i) 未能根据本合同或与集团公司签订的任何合同支付到期款项;或 (ii) 无力偿债,对贵方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或业务指定接管人、行政接管人、管理人或经理,与贵方债权人达成任何债务重整或安排,因债务而采取或遭受任何类似行动,或因贵方解散或清算而发布决议令(出于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重建目的除外); (iii) 超过 “公司 “不时规定的信用额度(如有);”公司 “可选择行使以下权利, 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 终止本合同;
13.2 取消合同中任何未交付或未完成的部分,并停止任何在途货物;
13.3 取消与您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以及
13.4 要求立即支付任何到期应付的未付款项。

14 有限保修
14.1 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对货物提供有限保证。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仅向原购买者保证,自购买之日起一 (1) 年内,在正常和适当使用的情况下,货物不存在材料和工艺缺陷。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可能更长。 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本公司不作任何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任何保修均须遵守本第 14 条的条款和条件。
14.2 公司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义务以及对违反本保证书的唯一补救措施仅限于在其制造工厂修理被证明存在缺陷的产品的任何一个或多个部件;或自行决定更换此类产品。 所有缺陷部件或产品的退货必须包括产品型号和序列号,并且必须通过授权的客户服务中心进行。 授权退货必须预付运费。 此处提供的保修不包括排除故障、修理、拆卸、安装、服务或处理部件或整机产品所产生的人工费或其他费用。 根据本保修规定提出的所有索赔必须在发现缺陷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提出,并且必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如果在发现保修缺陷后三十 (30) 天内未通知公司,则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失效。
14.3 保修不得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公司的书面同意。
14.4 声称有缺陷的货物必须退还给公司或其授权代理,并预付运费。
14.5 如果任何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已被取代且无法修复,则将以相同质量和同等功能的当前型号进行更换。
14.6 本保修不包括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缺陷或费用(1) 由本公司或其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对货物进行修改、变更、维修或服务;(2) 对货物的物理滥用、超载或误用,或以违反货物附带说明的方式操作货物;(3) 货物的任何非原定用途使用、误用、疏忽、意外、不当或不适当的维护、腐蚀性环境、含有空气污染物(硅、氧化铝等)的环境或过度热冲击;(4) 将货物运往本公司进行维修;货物的任何非原定用途安装或操作;(5) 货物的任何非原定用途使用、误用、疏忽、意外、不当或不适当的维护、腐蚀性环境、含有空气污染物(硅、氧化铝等)的环境或过度热冲击。(4) 将货物运至公司进行维修;货物的任何安装或操作不符合适用的建筑、机械、管道和电气规范。 如果产品序列号被更改、污损或删除,则保修失效。
14.7 对于特殊的、附带的或间接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设备损坏或丢失、利润或收入损失、租用替代设备的费用和其他额外费用,即使公司已被告知可能会发生此类损害,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处未提供的任何明示保证,以及若非此处包含的保证而可能通过暗示或法律运作产生的任何补救措施,包括适销性和特定用途适用性的暗示保证,均在此予以排除和否认。 某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限制担保,因此上述限制可能不适用于您。 本保证书赋予您特定的法律权利,您可能还拥有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可能因司法管辖区而异。
14.8 保修期从向贵方交货之日算起。
14.9 本公司对本公司进行的任何维修提供三 (3) 个月的担保,担保期自通知您维修已完成之日起计算。 本保证书仅涵盖公司进行的特定维修,不延长货物的保修期。
14.10 如果您是消费者,您享有与货物相关的某些法律权利,这些权利不受本保证的影响。
14.11 高风险活动。
您承认货物不具有容错性,其设计、制造或意图并非用于或转售危险或高风险环境中的控制设备以及需要故障安全性能的活动(如核设施运行、飞机导航或通信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直接生命支持机器或武器系统),在这些环境中,货物故障可能直接导致死亡、人身伤害或严重的物理或环境损害。 您同意不为任何此类环境或活动使用或允许使用 “货物 “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相关。
赔偿金
买方特此向本公司及其各自的成员、董事、高级职员、代理、雇员、代表、继承人和受让人以及任何集团公司作出赔偿,并同意使其免受任何及所有损失、索赔、损害、任何个人、组织或政府实体或机构的任何行动、索赔、诉讼、程序或和解中(包括在和解中),或因以下原因全部或部分蒙受或招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损失、索赔、损害赔偿、费用或债务(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和支出),他们或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同意免于承担: (i) 第三方声称赔偿方虚报其授权或作出本合同未明确授权的任何合同承诺; (ii) 赔偿方对货物或相关信息的处理、储存、销售或分发; (iii) 赔偿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 (iv) 赔偿方的经营行为。

15 不可抗力
如果未能履行义务超出了公司的控制范围,或超出了公司供应商的控制范围,无论是由于天灾、生产和/或以通常运输方式交付货物所需的材料或能源无法获得或短缺、火灾、洪水、战争、禁运、罢工、劳资纠纷、爆炸、暴乱、任何政府当局的法律、法规、规章、限制或命令,还是由于公司或其供应商无法控制的财务原因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公司对未能履行义务概不负责。

16 准据法
本条款和条件受纽约州法律管辖,适用于在纽约州订立和履行的合同。 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销售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应根据《美国仲裁协会商事规则》,在纽约市由三(3)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仲裁确定和解决。 双方同意,仲裁员有权向此类仲裁中的任何一方判定损害赔偿、禁令救济以及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 仲裁裁决在双方之间为最终裁决,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均可就此做出判决。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临时限制令和/或初步禁令,以待 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仲裁条款对任何争议做出裁决。 双方特此同意并服从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的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和纽约州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与本协议项下仲裁有关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的属人管辖权。

17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应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对任何报价订单中交易条款的解释。

18 豁免
任何一方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绝不影响该方以后执行或行使该条款或权利的权利。

19.离职
19.1 如果任何法院或主管当局认定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任何条款的一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条款或部分条款应在规定的范围内视为已被删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19.2 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无效、不可执行或不合法的条款在删除部分内容后仍然有效、可执行且合法,则该条款应适用,但应进行最小限度的必要修改,以使其合法、有效且可执行。

20 时效
除 “公司 “为收取已售出和已交付货物的应付款项而提起的诉讼外,任何因违反本合同而提起的诉讼必须在发生后一(1)年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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